《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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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末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没有政策明确规定,说有安置卡的退伍兵不能安置到公益性岗位。
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从哪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指:
入伍时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后都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入伍时原是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退伍后仍然回原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按政策作就业安置;
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应准予复学。
国家制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从哪里来,回哪里去”这个原则,主要是以我国国情、兵役制度和农村政策及任务为依据的。
目前,政府提倡自谋职业。未来自谋职业将是安置工作的发展趋势,并逐步取代政府安置。 自谋职业是指自愿放弃政府的统一安置,自己寻找职业,政府对自谋职业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是按安置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乘2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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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流程
1、军队审批确定转业人数和对象。
2、国家召开军转安置工作会议,制订安置政策。
3、根据安置去向将档案分发到各省、市(自治区)军区转业移交办公室。
4、由移交办会同所在省、市(自治区)军转办,根据安置去向再将安置 对象档案分发到各省辖 市(地区)和直属单位。
5、各省、市(自治区)召开军转安置工作会议并制订相关细则。
6、市(地区)审查档案并根据安置政策确定安置去向。
7、将军转干部档案分发到县(区)。
8、召开全市军转安置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省会议精神并下达安置任务。
9、对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进行安置并按 时发出报到通知。
10、对报到的军转干部、家属进行关系接转。
11、对当年度的军转干部进行适应性培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伍安置
入伍时说的好好的,给安置,退伍回来让你到公益性岗位,很明显,这是被当地政府忽悠了。但是,你搞不赢他们,因为没有政策明确规定,说有安置卡的退伍兵不能安置到公益性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