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通称美国联邦宪法或美国宪法(U.S. Constitution)。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5月,美国各州(当时为13个)代表在费城(Philadelphia)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直到1789年,独立战争胜利后的6年,法定建国日的13年后,美国宪法的前一部分才被通过、美国政府才开始进行工作。
根据马歇尔大法官在Marbury v. Madison一案中对宪法文本的解释,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利宣布总统法令违宪。至今美国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已成为美国宪法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美国宪法是美国公民的基本法律,它是美国政府运行的指导原则。美国公民也要遵循他。宪法的制定者们努力地制定灵活的、有助与国家未来的法律规范。美国的宪法建立在七个基本原则之上:人民主权、共和制、联邦制、三权分立、制约与均衡、有限政府、个人权利。
1.人民主权——意思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不是直接统治。比如,不能为所欲为,或创造法律。但美国公民有权选择代表去制定法律。
2.共和制——人民主权也是共和制的一个原则。不是民主党人,只是美国是一个共和政体。美国公民通过投票来推选出政治代表,来行使他们的权利。
3.联邦制——是一种通过在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分享权力的方式,进行国家管理的体制。联邦政府只享有宪法明确列举的授予权力,而未列举的保留权力归个州所有。这就是说,美国作为一个国家只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比如:货币发行权,和对外宣战权,等等。个州所拥有的权力包括,没有未列个联邦政府的,前宪法尚未禁止的个项权力,比如:制定学校,制定新的婚姻法,等等。也有一些权力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享有的,比如:征税。这些,被称为并存权力。
4.三权分立——宪法的一、二、三条将政府的权力分成: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确保每一届政府都不会享有过多的权力。由国会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由总统领导的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司法部门,包括法院系统负责解释说明法律。
5.制约与均衡——法律需要国会通过,但总统有否决权。即使总统通过了,最高法院也可以指出里面的某个法律违反了宪法的某个基本原则。所以,没有另一方的认可,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以完全做主。
6.有限政府——制约与均衡里就有了有限政府的概念。这个确保了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协作。以及,没有一个人能浪费他们的职权。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没有例外。
7.个人权利——是美国宪法中的一个真正的重点。它允许我们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所有的个人权利都写在权利法案中,也就是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你可以提出宪法的修正案,如果通过了严格的审批,这就将称为宪法中的一部分了。美国宪法是一部可以修改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完善的法律文件,但它仍然始终坚持着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美国在1787年制定宪法时,吸收了启蒙思想,但制宪会议通过的《1787年宪法》没有采用孟德斯鸠提出的君主立宪制,而是实行了共和政体,总统和议员由选举产生,具有民主性和创造性。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法典,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宪法赋予联邦政府强有力的权力,有利于国家的稳定;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三者之间权力相互“制约与平衡”,互相独立,互相监督,权力之间相互制约,防止专制统治,保障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有利于政局长治久安,对后来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建立起到了示范作用,被各国效仿。所谓权益平衡,指的是美国的宪法维护资产阶级利益,为资产阶级服务,同时也考虑到了平民的利益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平民的需求,有利于新生政权的巩固与发展,从而达到一种动态平衡。具体表现:立法、司法与行政权三权分立。国会:①国会实行两院制;②参议院、众议院的选举规则;③立法权归于国会,法律的实施经总统批准;④国会拥有宣战权;⑤参议院对总统任命权、缔结条约的审批权;⑥在职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员。总统制。美国的总统权利使联邦的行政权保持强有力的地位,是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美国政治制度被称为总统共和制,简称总统制。总统权力:美国总统是全世界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他的权力由宪法赋予,归结起来为:“保卫美国联邦宪法及执行国会制定的法律。”美国总统主管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有几百万人的庞大组织。而且,美国总统在立法和司法事务方面也有很大权力。美国总统权力在行政方面包括: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机关首长(须经参议院认可),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情况下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在外交事务方面,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员。他任命驻外大使、公使和领事(须经参议院认可),接见外国大使及公务人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票的批准;而总统与外国签订的一切行政协定,却不需经参议院的同意。司法权归于联邦法院监督和解释宪法,最高法院拥有最高裁判权。“分权与制衡”涉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平衡。而总统和国会之间、国会本身两院之间、司法与其他部门之间均未构成真正的制衡。地方“自治”与中央政权的关系。美国在加强中央权利的同时,也在防止这种权利的膨胀,于是宪法规定各州拥有较大权力。州政府机构的设置与联邦政府相同,也由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实行分权和制衡。州的行政首脑是州长,州议会实行两院制。但是1787年宪法具有局限性:(1)刚刚独立的美国既要建立强有力的政权以确保独立,又要防止政权走向独裁,故美国1787年宪法强调三权分立的原则,强调政权的组织形式,但没有真正解决人权问题,在印第安人、黑人问题上种族歧视明显,妇女地位低下。(2)明确财产性划分标准。 追问: 不超30字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