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法规、规章的规定,企业集团登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
五、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和松散层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
(二)紧密层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核心企业投资入股并达到控股的;
2、核心企业长期承包或长期租赁的;
3、经批准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划归核心企业管理的;
4、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将全民所有制的国有资产交由核心企业经营的。
(三)半紧密层企业应是核心企业参股(但未达到控股)或紧密层企业全资、控股的企业。
(四)松散层企业是指与核心企业没有资产关系但有稳定经营业务关系的企业或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参股的企业。
事业单位可以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 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