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2024-11-15 10: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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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主要是对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的效力问题的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回答(2):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回答(3):

这就是六十六条第一款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这里可以看全文: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3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