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投标法,这样是不允许的,我记不清了,应该是是46条的规定,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可以选择第二中标人。
请问是公开招标吗,如是的话是违法的招标投标法有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1、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和“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2、根据相关法规和提问者的情况,上述行为不违反相关法规,理由如下:
(一)允许将中标候选人限定为一人;
(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有权不确定排名第二者为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