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第七条规定的是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例外条件。该条所说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理解为;姑表,姨表,兄妹姐,堂兄妹姐家的子女
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这些平辈、长辈、晚辈,都是旁系血亲
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