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案例分析

2024-11-23 02: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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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要约于7月15日生效,要约人:康华公司。承诺于7月22日生效,承诺人:同泰公司。

2、合理,根据合同约定,康华公司可以于8月10日前一次将3台A设备运到同泰公司所在地。同泰公司开箱验货后认为符合要求,则当即一次性支付80%的货款。现在康华公司只运来两台,另一台未运来,未经过“开箱验货”,同泰公司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3、合理,根据合同约定,剩余20%的货款在同泰公司试用设备期满后,于8月25日一次性结清。此时试用期未满。

4、不成立。根据合同约定,康华公司可以于8月10日前一次将3台A设备运到同泰公司所在地。—— 合同中约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必须”。并且,康华公司延期交货未给同泰公司造成任何损失,而合同约定的是“康华公司中标后因未能按期供货而给同泰公司造成损失的……”,所以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运费由康华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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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手套白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