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看法律也没用,还得看你们所处的流域,当地的环境背景。
关键的还得看你们当地环保局,要主动与其接触,他们自然会提醒你们应该注意哪些,应该怎么做!毕竟最终的定价权在他们手中,同样的行为,可以罚1W,也可以罚你10W。
而且有的地方环保部门也有地方处罚办法,下面罗列了一些,仅供参考
水污染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6项: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7项: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地表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3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的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5条第1款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3项: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含汞、镉、铬、氰化物等可溶性剧毒渣向水体排放或直接埋入地下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31条第1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1项: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32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4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放射性废水或废物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34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2项: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35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7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5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40条第1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5项: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27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2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6条第2款: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
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3条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1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海域排放超标废水或将处理后的残渣弃置入海的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2款、第16条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5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拆船时任意排放或丢弃污染物,造成污染的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13条第1款、第14条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第4项: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岸滩堆放、弃置或处理废弃物的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6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岸滩批准使用场所内擅自堆放、处理未经批准的废弃物的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6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岸滩露天堆放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的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6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地表水体岸坡堆放垃圾、倾倒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的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13条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27条第5项:给予书面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地面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4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关闭沿岸垃圾或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点的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12条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27条第4项: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没有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第31条第2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7项: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造成水污染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2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42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7项: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岸滩弃置失效或禁用的药物和药具的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9条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4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气污染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人口集中地焚烧沥青、油毡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1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露天焚烧秸秆、杂草、树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2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建筑施工产生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8条: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等,造成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4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4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0条:责令关闭
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5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1条: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2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
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4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未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5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1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7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2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3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4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4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0条第1项: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0条第2项: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噪声污染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3条: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罚款)
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标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9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噪声设备,其边界噪声超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9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4条: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机动车辆、机动船舶、铁路机车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在家庭室内娱乐活动中或在室内装修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6条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18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3条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27条第1、2项:给予书面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违法的个人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擅自进口废物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5条第3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6条第1款:责令退运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原料为名进口不能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5条第1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6条:责令退运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4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6条第1款:责令退运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固体废物非法入境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4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28条
擅自转移固体废弃物出省贮存、处置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3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9条第1款第7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设危险废物标志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4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1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第3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2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移危险废物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1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3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移危险废物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1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3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0条第2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4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0条第1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5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危险废物和旅客混运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2条第2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6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或不承担处置费用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6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7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场所等未经消除污染转作他用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3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8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第2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5条第1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经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7条: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
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
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
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
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
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环境行政处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气污染防治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