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

现阶段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
2024-11-17 02: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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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要改进和完善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选举制度与代议制度、政党制度一起构成现代民主的三大支柱,人大代表的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运行的基础,人民代表的素质则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效能。我国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存在的“党政干部代表”过多的现象,既可能造成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客观反映社会阶层结构,又可能造成人大与政府、党委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失位。同时农村产生一名人大代表的人口基数要四倍于一名城市代表的法律规定应及时予以修正,否则既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又可能使社会主义民主蒙上阴影,给那些攻击我国的人提供口实。

  第二,要规范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制度。会议是人民代表大会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有人做过这样一个统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近3000人,每年集会一次,每次会期平均17天左右,除去大约4天的休息时间,还有13天。如以每天8小时开会时间计算,一次会期总开会时间为6240分钟,近3000名代表每人拥有2.1分钟,去掉大会报告时间�剩下的时间充其量不过2分钟,以如此之短的时间要在全体会议上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并提出质询开展监督进行表决,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如何科学地设置人大会期制度,使代表充分反映民意、议决国家大事,是关系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一个重大问题。当然一个3000多人的会议每延长一天都会耗费巨大成本,因此即便是延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也不可能是无限期的。于是合乎逻辑的一个必然选择是加强人大常委会的职能,扩充人大常委会的规模,改进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素质。

  第三,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科学规范党委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所谓依法执政,首先指党必须依靠国家政权并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党必须在政权体制之内处理国家事务。涉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应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各级党委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直接命令指挥。而只能像胡锦涛主席所说的那样“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其次,党要严格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行使权力,并依法履行义务。再次,要建立科学的机制和合理的制度来检验和监督党的组织和个人是否做到了依法执政,并防止任何党的组织和个人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

回答(2):

论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与其他任何制度一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非一经确立就是一种十全十美的制度,而是经过20年代的贫民协会、30年代的苏维埃制度、40年代的参议会制度逐步发展而来的。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搞了数百年的议会制度相比,我们并不否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成熟之处,但我们没有理由不顾中国的具体国情,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制度。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们熟悉的,可以接受的政治制度,由于其理论基础的先进性,它所蕴含的高度民主性完全可以在其逐步完善过程中发挥出来。同样,我们也没有理由一概排斥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制度的一些具体做法。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建设的经验,尤其是它在反对封建****斗争中提出的理论,包含着一定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在我们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程中,适当地借鉴资产阶级政权建设经验是相当必要的。
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的
1、适应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政治体制的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改革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利于人民当家作主,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环节,最终是为了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决策科学、富有效率的政治体制。如果我们不着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政治体制就有可能导致失败。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它所有的具体政治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政治体制改革应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入手,牵动其它具体政治制度的改革,这应是我们政治体制改革的大思路,也是当今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步骤。
2、适应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的需要。二十几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为我们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奠定了物质基础。但是,经济体制改革所发释放出的巨大能量冲击着某些原有的具体政治设施,它们实际上已成为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障碍。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改革政治体制中不符合其发展的诸因素,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中心,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民主政治新秩序。因为经济体制改革必然会打乱一些旧的社会关系,重新产生一些新的社会关系,不对这些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必然会形成危及我国政治稳定局面的不安定因素,而能对这些社会关系进行有效调整的机构,只能是充分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的人民代表大会。所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为了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3、适应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社会主义建设不仅要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且还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是我们50多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教训。社会主义民主集中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民通过行使民主自由的选举权,选举值得信赖的公民作为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仅如此,人民还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并罢免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关键性工程。离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它任何一种制度都无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全部内容。所以,列宁说:“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①
4、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党的十五大指出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有切实可行的符合实际需要的高质量的法律,而高质量的法律又取决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具体说来,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立法人员,合乎科学的立法程序、立法手段以及一定立法公开性、民主性,从而使制定的法律既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又充分体现人民的利益。所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
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点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极其先进的理论基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其逻辑起点,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它的前提,它的核心则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而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则是它的关键。因此,现阶段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点就是,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逐步消除既存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不利于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的具体设施。以这些为基点着手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完善,从而使它释放出它所有的能量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三、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想在宪法学界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想法,可谓各有千秋。在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大的方面来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部完善。它指的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的组成部分着手,对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完善,从而达到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的。从横向来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是对它们进行完善的一些具体构想:
1、对于代表大会的完善在后面的很多阐述中都有所涉及,这里着重从增加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透明度方面来对代表大会进行完善。列宁认为:“广泛的民主原则要包含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可笑的。”①我国近几年来对公开性问题也逐步重视起来,如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除特别原因外一律公开举行。但是,随着我国人民民主意识日益提高,这种公开程度远远不能适应人民参政议政的需要。所以,现阶段应增强它的透明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公开每次人大会议的全过程。现在公开的主要是开幕式和行政首长做工作报告,而人民最关心的大会发言、表决都不能公开,影响人民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信任感。其次是公开每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再次是建立公民旁听制度和立法听证制度以及大会辩论制度。
2、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构,因此在人大闭会时,它实际上执行着人大的大部分职权。因此加强人大常委会的建设是重中之重。对此,首先应当增加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人员编制,特别是急需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人员,减轻人大常委会的事务性工作,使他们能集中精力与时间来参政和议政。其次,要使人大常委会的结构合理。整体素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素质高低。但二者还不能简单地等同,整体素质高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由于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讨论,共同决定重大问题,行使权力是以集体力量进行的,故而把好常委会整体结构合理化这一关相当重要,这是提高人大常委会工作效能的关键所在。人大常委会整体结构合理化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造:
第一,委员来源要合理化,即委员的职业结构要广泛,这样有利于常委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和新情况。第二,文化结构要合理化,常委会中应吸收各种专业知识人才,并使他们所分管、联系的个部门同其专长相适应,以保证常委会整体有效地行使法定权力。第三,年龄结构要合理化,各个年龄层次都有由其年龄、阅历、工作经验所决定的思维和工作特点,为了提高常委会整体工作效率并保证工作上的整体稳定性和持续性,委员会的年龄结构要维持中老年和中青年比例相当的格局。第四,能力结构要合理化,知识并不等于能力,有时二者会相互脱节的。而人大常委会要处理各方面的工作,需要具有各方面的较强工作能力的人才独当一面,这就要求人大在选举常委会委员时注意能力结构与工作需要的一致,以提高常委会整体工作效能。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项职权的组织基础。在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适当增加各专门委员会的内设机构。随着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和监督工作的开展,客观上专门委员会需要工作机构能更好地协助其行使各项职权,以提供高效的服务工作。而现行的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现状,以及工作机构所能提供的工作服务范围与质量,不能够充分地适应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的实际需要。鉴于专门委员会承担着较重的、极其广泛的立法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建议在各专门委员会中适当增设工作机构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统一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人员。目前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人员的分配不够平衡,如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既是常委会的立法机构,也是法律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其工作人员多于其他各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总数,这种情况似应改进。实际上,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也是为各专门委员会立法服务的工作机构,而不仅仅限于像目前这样,只为法律委员会服务;同时,法律委员会也应与其他委员会一样,配备相应的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三,明确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目前,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地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职责进行规定外,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或议事规则,都没有对工作机构的职责作出规定。这既不便于规范工作机构的活动和职责,也不利于工作机构及时全面地为委员会做好服务工作。因此,建议在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时,要对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做出具体的规定。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部完善的最后一个方面是人大代表,它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主体性要素。从总体上讲我们要提高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用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具体标准。首先是政治素质,即人大代表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有忠实人民的信念。其次是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人大代表应该具备一定阅读、写作、和语言表达能力。这是作为一个代表最起码的条件,离开这个条件很难胜任人民代表的职责。再次是法律素质。人民代表应当熟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具备一定发立法学、政治学等知识,通晓我国各级国家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运行方式。这不仅是履行人民代表职责的需要,也是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的先决条件。复次是参政意识,即人民代表应当具有权力主体意识,强烈的政治素质和积极的从政要求。
第二,提高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地位。通过提高代表的素质及其积极性,自然是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提高代表参政议政地位则也是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个人素质和积极性的激发,更取决于对其参政议政地位的重视和提高。在代表没有充分的议案权、提名权,并对议案只有表决权而没有实质的审议权的情况下,怎么可以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为此,我们首先要提高代表的议案权,使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和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享有同等的地位,而不应区别对待。其次,全国人大代表在选举国家领导人中应有提名权,而不仅仅是人大主席团有提名权。
第三,建立代表述职及评议制度。在现阶段,由于没有建立一种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述职和评议机制,法律赋予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人大代表的权力基本上处于一种虚无状态。由此造成选民或代表对选举工作形成这样的一种印象:选举前轰轰烈烈,投票时严肃庄重,选完后选民或代表使命结束。而建立人大代表述职和评议制度,则能使选民或代表真正体会到选举是法律赋予公民或代表的权利,而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以及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评议代表,又是选举工作的延续,使选民或代表认识到,他们的权利不是一时一事,而是贯穿始终的。这样就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部分选民或代表不太关心选举工作和代表工作的状况,从而形成一种选民或代表热心选举工作,对代表时时监督,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事事负责的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新局面。同样也是对选举法、代表法关于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对自己选出的代表进行监督原则的创造性实施,促使选民和代表积极参与选举、参与监督。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外部完善。它指的是一系列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密切相关的具体制度的完善,主要是从纵的方面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完善的。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我国目前的选举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即县、乡级实行直接选举,而地、市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这种选举的特点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为主,应该说这种做法是由我国一定时期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决定的,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选举已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弊端:一是层次过多的间接选举不能全面确切地表达选民的意愿;二是靠少数人投票决定当选人,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造成损害;三是过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必然模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选民难以对代表实行真正的直接监督。另一方面,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提高和直接选举经验的逐渐丰富(我国乡级直接选举实行了48年,县级直接选举也实行了20年,已有相当的经验进行直接选举),提高和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和范围的条件已日趋成熟,因此可以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省级,即使不能在全国马上普遍推开,也要选择条件相对具备的省份分期逐步推开。同时,为了调动选民的积极性,把真正代表民意的人选举为代表,法律应规定候选人直接面对选民进行自我介绍,发表自己的观点,接受选民的咨询,让选民更多地了解候选人。
2、加强人大的监督权。由于所有国家机关都是通过人大产生的,它们要向人大负责,人大有权监督它们。这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是首先要理顺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明确它们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次要理顺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我们既要明确司法独立,同时又要明白司法独立是相对的即要受到人大的监督,但这种监督一般不介入两院的司法活动,而主要是通过审查工作报告和工作过程来进行的;再次是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的监督关系。
四、结束语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增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将在此进程中得到不断的完善,从而释放出它所蕴含的所有能量,最终促进我国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发展。

回答(3):

提高选民投选参选意识,让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全民参与,而不像如今,根本有名无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