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国性法规来看,在国税发【1999】58号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员工通讯费补贴收入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的扣除标准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所以主要取决于所在省的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拓展资料】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规定,在规定限额内发生的通讯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有些省份要求在规定限额内提供通讯费发票免征个人所得税,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辽宁省规定,如果是个人名头,一般计入“职工工资”科目;如果是直接发放通信补贴或者是单位名头的发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通信费用”科目。至于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依据本省对于通讯费是否有限额确定。
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9】58号: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2〕1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央视索福瑞媒体研究有限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二[201]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前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