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借用他人,他人故意将别人撞死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2024-11-17 11: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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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车辆借用他人,他人故意将别人撞死车主是要承担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要认定车主是否有责任,要看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比如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明知车辆有缺陷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则属于有过错。如有过错,则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则无需赔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开朋友借来的车撞死了2行人 借车人也要担责

回答(2):

  首先,在法律意义上讲,此事件属于蓄意杀人,而不是交通事故。肇事者首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楼主所承担的责任为民事责任部分的连带赔偿责任。不涉及刑事责任。
  具体的讲:如果借用轿车的人在被依法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被判决赔偿死者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而肇事者本人又无力履行赔偿责任时,死者家属可以把车辆所有人列为第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车辆所有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1:桂林首例借车杀人案被告被判处死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刘飞锋 通讯员余作才

  驾车将同村一村民撞死后,主动报案说发生交通事故,企图掩盖真相。公安机关深入调查,认定这不是交通肇事,而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5月9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借车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双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7.6万元。
  建房争地 心生怨恨

  唐双有与苏某都是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大河村委下梁江村人。1998年,唐双有与苏某因住宅基地发生纠纷,两人多次打斗,结下积怨。2002年,唐双有筹钱买了一部多功能拖拉机跑运输。

  2003年9月10日,唐双有再次与苏某发生打斗,虽被人及时制止,但两天后唐双有叫其哥帮出气,不想其哥反被苏某打成轻伤。苏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赔偿5000元。

  唐双有认为,苏某没有被收监服刑,是法院判决不公。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唐双有到村民文某的修理铺闲聊,说起哥哥被打一事非常气愤,并扬言:“我打不过他,总有一天会开车撞死他,大不了赔几万元钱,坐几年牢。”

  主动报案 欲盖弥彰

  2005年10月20日下午5时40分,唐双有驾驶他的拖拉机行至大河村委下梁江村一居民门口时,看到苏某在公路旁与他同向行走,唐双有驾车从后面朝苏某碾去,苏某当场死亡。

  作案后,唐双有立即报案,说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立案调查。但死者家属怀疑唐双有故意驾车撞人,向桂林市刑侦支队报案,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唐双有的刑事责任。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在调查中发现,唐双有供述疑点重重。

  唐双有供述,当时他驾车与对面开来的大货车会车,不慎将走在路边的苏某撞死。但现场目击证人石某、文某均向交警反映,案发时没有车辆同唐双有驾驶的拖拉机会车。且经调查,唐双有肇事车的车身宽l.85米,大货车的宽度为2.4米,两车相加为4.25米,超过案发路段实际路宽3.4米,只有在其中一车主动让行的条件下,另一车缓慢行驶才能完成会车,在如此慢的速度下不可能发生撞死人的事故。因此,唐双有陈述案发当时有会车的供述与上述情况相矛盾。

  10月29日,交警支队将案件移送刑警支队。次日,刑警支队以涉嫌故意杀人对唐双有立案侦查。

  借车杀人 被判死刑

  今年3月底,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唐双有提起公诉。法庭上,唐双有辩称,他没有故意杀人,是在会车时向右打方向没注意看行人而撞人的,只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辩护律师也提出,没有直接确凿证据证明唐双有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认定唐双有故意杀人行为的证据也不充分;唐双有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双有仅因与他人有矛盾,驾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唐双有虽没如实供述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但有证人证言证实唐双有与苏某有矛盾,且多次打架,积怨较深,并流露过用车撞死苏某的主观故意;有现场目击证人及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唐双有所述与大货车会车才急向右打方向撞到行人而造成交通事故系虚假供述,这充分证明唐双有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和行为。唐双有无悔罪态度,其故意杀人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案例2:我2009年6月份刚买的车,因为驾驶正没下来一直没开在家里放着 ,2009年11月5号我大姨家的哥来和我借车 说接送孩子刚和嫂子离婚 我挺同情他 挺可怜他的就借他了。可是没想到 他竟然用我的车绑架杀人 ,他在2009年11月23日 ,绑架杀人 ,用麻醉针把一个23岁的女孩麻醉后,可能是过量 意外死亡 。在我车里做的案,用我车去运输尸体 ,型警队说我车是杀人工具 ,得扣押。2009年11月 24日将我哥抓到,但是现在一直没有消息 ,型警队就让我等电话 ,也不知道我的车什么时候拿出来,能拿出来吗?

回答(3):

  要看具体案情,如是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回答(4):

如果肇事者有完全赔偿能力,车主没有赔偿责任。
如果肇事者没有完全赔偿能力,那么车主有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你的描述,肇事者应该有故意伤害罪的嫌疑,那就不存在什么交通肇事,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承担全部的责任。

回答(5):

哎,车主命苦,你这什么朋友啊。
这不是交通事故,是故意杀人了,所以保险派不上用场了。对于被撞死的人家属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开你车的人没有赔偿能力,你就有连带赔偿的责任了,可怜的人啊,被你朋友害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