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原因,该住宅楼没有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房子的公共部分都是以单元为基础的,在他们自己的单一模型中,维护是在围墙内独立进行的。这两个单位的独立意识是传统的。事故是由1号机组外墙脱落引起的。2号机组不是事故区域的管理者和使用者,但肯定不是侵权责任主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倒塌给他人造成损害,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通道宽度约1.4米,事发前,通道附近没有安全警示标志或出入标志。周某在正常行走中受伤,没有证据证明其过错,不能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提到的12单元是以建筑物内的楼梯数量来区分的,这不是区分独立建筑物的标准。涉及的住宅楼为独立建筑。
本案中,36名被告人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合理修缮建筑物墙体,致使外墙水泥块脱落,致周某死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应以33个独立门牌或产权记录为基准,平等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判决,法院判决33户家庭赔偿989877.90元,每户家庭赔偿29996.30元。
法院判决后,不少市民对业主的共同责任表示不理解。办案法官指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但对于落物等特殊侵权行为,受害人往往难以证明对方的过错。因此,法律规定,这种特殊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平衡损害者和受害人的利益。换言之,只要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他们有过错。住宅楼外墙属于整栋楼的全体业主,全体业主必须共同承担维护外墙的义务,故本案认为全体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物外墙脱落致损致伤,责任如何追溯?风险如何应对?-工保网
“外墙脱落”是房屋住宅使用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一类质量安全问题,其风险源头不仅来自建筑物在建设时期的设计、施工、用料等环节问题,还包括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修缮等管理工作。“外墙脱落”风险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也牵连甚广,既涉及建筑物质量保修期内的开发商、建设单位,也涉及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业主、租住使用者与物业单位。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由“外墙脱落”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存在很大的风险不确定性,轻则可能造成一些财物的经济损失,重则可能构成对人身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因此,“外墙脱落”质量安全事故一方面有着难以预测的事故损失损伤结果,另一方面存在责任人主体较多,责任追溯复杂的问题。
1、责任追溯
建筑物外墙脱落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与保证期间之外的使用期间有着不同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因此,风险事故的发生时期即成为界定相应责任主体的关键因素。
质量保证期间
我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依据上述规定内容,“外墙脱落”风险事故的发生时间是否处于相应质量保修期内,将决定着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与损失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建筑物外墙脱落所涉的项目部分主要包括外墙保温工程与外墙外饰工程。依据我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外墙保温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外墙装饰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在此期间,一旦由于防水、渗漏、保温材料原因或外墙外饰面材脱落等原因造成致损致伤事故,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的赔偿责任,当然建设单位可向相应的责任方进行追偿。
质量保证期外
我国对于建筑物质量保证期外的外墙脱落责任规定,最早见于《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则在《民法通则》基础上进一步将责任人扩大到使用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质量保证期外的外墙脱落责任主体包括:1.所有人(业主);2.管理人(物业)3.使用人(租住使用者)。实务中,房屋住宅建筑的所有人与使用人通常为业主。因此相应的责任追溯也围绕“业主”与“物业”两大责任主体。
依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业主对建筑物外墙有着“共有共管”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质量安全事故的共同赔偿责任。法务案例中,“一人伤亡,全楼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屡见不鲜。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建筑物承担管理责任。即具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建筑物,其外墙检查、维修、修缮等管理工作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相应的损伤损失也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风险应对
随着国内新建高层住宅项目数量与老旧住宅小区的使用年限不断增加,建筑物“外墙脱落”风险也不断提高。作为“外墙脱落”风险事故的相关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公司都亟需有效的风险应对手段,避免风险事故对自身造成的经济赔偿损失。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的“外墙脱落”质量安全责任主要集中质量保证期间,如上文所述,所涉项目工程主要包括“外墙保温工程”与“外墙外饰工程”,质保期时间分别为5年和2年。
建设单位防范应对“外墙脱落”风险的主要方式,除了在完工阶段依据相应标准规范对项目工程进行严格验收,还应充分利用工程保险这一有效风险管理工具,防范和化解各类质量安全风险。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是指项目工程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包括建筑物漏水、裂缝、倾斜、外墙脱落等质量缺陷而产生的修复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重置维修或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
但需要注意的是,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赔偿责任仅限于建筑物质量缺陷本身的重置维修或损失赔偿费用。其主要作用在于覆盖整个建设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服务,从技术、用料、管理等源头上避免质量安全风险的发生。
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委托,以收取物业管理费形式提供包括建筑物外墙检查、维修、管理等物业管理服务,同时承担相应的损失损伤赔偿责任。实务中,许多物业公司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意识,鲜少会对建筑物外墙进行定期排查、维修,同时维修所涉费用不菲,物业公司往往难以做到有效维修。因此,物业公司存在较大的赔偿责任风险。
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物业费中应包括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由此可见,除了建设单位可以利用保险力量有效防范和规避建筑物外墙脱落风险,物业公司同样可以通过保险投保,利用保险赔付转移自身的风险事故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提供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或人身的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业主
由于造成外墙脱落的主要风险原因质量保证时间较短,客观上,业主承担着较大的质量安全风险责任。同时,小业主虽然拥有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权利,但却缺乏相应的检查、维修、管理能力与精力,防范应对“外墙脱落”风险的主要方式即是委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代为管理。
近年来,高层建筑物外墙脱落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严重的人身生命与财产安全风险。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作为风险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应积极排查并采取包括保险投保等风险管理工具,防范避免风险事故发生,有效应对风险事故损失。
这根本不合理,毕竟楼外墙脱落不是他们的责任
我觉得是不合理的因为楼墙脱落应该是做这栋房子的人负责
我觉得还是合理的,因为他们建造的房屋是个危险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