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一般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超过上面的标准,就应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达到标准不申请的,税务机关就按照增值税17%或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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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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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小于50万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贵公司销售额大于50万,就要升级成为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小于80万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