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相关法律保障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及被抚养权吗?

2024-11-27 20: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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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受教育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受教育的方式和渠道有多种,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对于学校教育,中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父母应当保障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是,支持子女享受大学教育并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2。对于大学生是否能够主张抚养费的问题,各地法院在理解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主流观点认为,抚养费制度设立的法益是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而大学生一般已经年满18周岁,有通过劳动维持自己生活的能力,因此不再享有主张抚养费的权利。3。如您所说,您思想上进、成绩优异、自强不息,在这种情况下,您更多的应当考虑通过自己的劳动为自己争取更广泛的发展空间而不应当一味的依赖父母、迁怒于父母。您父母由于生活年代和环境的不同,受教育机会较少,文化水平和社会阅历可能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更需要您的理解,毕竟他们十几年的养育使您长大成人并拥有了享受大学教育的机会。4。中国教育法律法规已经考虑到大学生可能会出现经济困难无力维系大学生活的情况,特定设置了助学基金、贷学金和大学生勤工俭学制度,以帮助有需求的大学生完成学业。因此,希望您能继续发扬独立自主、自强不息的精神做一个新时代的大学生,并通过刻苦努力反哺父母、反哺社会。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教育法》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4。《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