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销弊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模派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亏码族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