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记录,并做好原始记录,以便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验。资料审查中发现涉及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应当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验予以验证。
第十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当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或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并应当佩戴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标识。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检测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且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且必须向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四条检验检测人员在进行检验过程中,对于已经经过企业自检,并且存在技术要求相同的重复性检测项目(例如层门和轿门间隙、门锁等)时,检验人员可以通过观察和判断,并结合对施工单位自检报告的审查确认,进行必要的、抽查性的测量,给予被检项目合格与否的检验结论。
第十五条检验检测过程中,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不允许有漏检或者漏记情况。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并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