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百分之五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百分之五十;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可以连选连任。
法律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以科室、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本院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职工代表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代表构成,一般占全院职工总数的10%-1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5%,青年职工、女职工和民主党派职工应占适当比例。医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医院工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职工代表,但须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由职工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