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物业费的8大合法理由

2025-03-30 17: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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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2、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3、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回答(2):

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有进行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实质上的当事人,有义务向物业服务支付物业费,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法律赋予的履行抗辩权。
法律分析
物业使用人既然是替业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付物业费义务,基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物业使用人同样可以行使业主享有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行抗辩权。因此,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使用人可以依法行使抗辩权,符合拒绝履行条件的,物业使用人可以拒绝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对业主合理抗辩而发生的收费纠纷的处理:(1)若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业主拒绝交费,业主行为属合理抗辩,此时应根据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状况,驳回其要求业主交费之请求或适当减少业主应交的服务费。(2)若物业服务企业未完整履行服务义务致业主以拒交物业服务费抗辩的,应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履行义务,若物业服务企业不继续履行义务的,业主可以根据规定,向法院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可以要求减少物业服务费用,或者返还多收的物业服务费用。(3)若公共费用分摊不合理致部分业主拒绝交费,应按相关规定在合理确定各业主应摊费用基础上,确定其费用。如业主多支付了应摊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予返还。(4)若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业主因而拒交。对此,业主仅须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及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交付费用,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答(3):

只要你是合法公民,物业费是不能拒交的。除了物业没做好,损害到了你的利益,那才可以拒交物业费。

回答(4):

业主以房屋漏雨,窗户透气、透风等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发生质量问题已过保修期,不同意有偿服务。邻居出租房屋,感觉不安全,不交物业费。一楼住户建花园,楼上不同意。小区地面车位不合业主心意。
小区里有人养大型犬,还有养家禽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不交物业费。
滚动开发的施工工地有噪音、挡视线、施工时绿地被破坏。暖气不热。配套设施不完善,不交费问题,邻居私改烟道返味,前楼接层挡光,商铺灯光或噪音、排气污染,未享受服务,如空房未住,电梯不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