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转让土地类:
①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③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非农业建设的。
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⑤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2)非法占地类:
①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③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④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⑤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⑥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⑦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⑧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⑩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重建、扩建的。
(3)破坏耕地类:
①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②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④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⑤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⑥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4)非法批地类:
①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②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③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④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⑤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⑥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使用、征收土地的。
⑦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
⑧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⑨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⑩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
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5)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①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②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③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6)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2005年9月23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时,又补充了如下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①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以减免地价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②不符合出让合同规定条件而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③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施倒卖转让土地的。
④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进入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而不进入的。
⑤承担缴纳耕地开垦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