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共分4级,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四级。分别是:
1、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2、高级法院:
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上级为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中级法院:
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4、基层法院:
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法院。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C,我国法院分四级。分别是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区法院。部分区法院会在偏远或特殊辖区内设置派出法庭,但这并不是单独一级法院
四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
选C,我国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