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 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