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年8月1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2%;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85%提高到6.12%;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长期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利率上调幅度。
同时,进一步推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市场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由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扩大为0.85倍,其他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限保持0.9倍不变。商业银行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在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
本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有利于引导投资和货币信贷的合理增长;有利于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恰当地衡量风险;有利于维护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协调发展。
附表: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
(一)活期存款
0.72
0.72
(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三个月
1.71
1.80
半 年
2.07
2.25
一 年
2.25
2.52
二 年
2.70
3.06
三 年
3.24
3.69
五 年
3.60
4.14
二、各项贷款
六个月
5.40
5.58
一 年
5.85
6.12
一至三年
6.03
6.30
三至五年
6.12
6.48
五年以上
6.39
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