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有一部分已经确认无法收回,未提坏账准备,无法收回的部分这样做账
借:管理费用
贷:应收账款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时,将坏账损失直接计入期间费用,同时冲销应收账款。在直接转销法下,企业不需设置“坏账准备”科目。 当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按其损失金额借记“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科目,同时冲减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如果已冲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时,则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科目,以恢复企业债权并冲减管理费用,然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以反映账款收回的情况。 直接转销法的优点是账务处理简单易懂;缺点是这种方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及收入与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在转销坏账损失的前期,对于坏账的情况不做任何处理,从而忽视了坏账损失与赊销业务的联系;而且这种核销手续繁杂,导致企业发生大量陈账、呆账。由于长年挂账,虚增了企业的利润,也虚增了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的可实现价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关于坏帐准备的账务处理,
无法收回时计提: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 坏帐准备
核销时:借 坏帐准备
贷 应收账款
如果是本年冲回,是应该 借 坏帐准备
贷 资产减值损失
次年收回 借 坏帐准备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在财务上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直接核销法,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计人成本、费用;二是坏账备抵法,企业先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金,发生坏账损失时冲减坏账准备金。坏账损失或坏账准备金在税收上规定可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部分,经股东会或授权人批准,作资产损失处理
你不提坏账准备就用直接转销法
借:管理费用
贷:应收帐款
税务上报资产损失说明及附件备案,如税务局同意,可作税前损失,否则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