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保险资金运用有何规定,可以进入房地产吗?

2024-11-03 14: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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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重要一翼,扩大有效投资正迎来新方向。“两新一重”,即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其作为扩大有效投资的民生发力点,在显著增加有效供给的同时,也将面临巨大的融资需求。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9.69万亿元。面对规模巨大的保险资金,投资途径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行业的资本运营效率。此次银保监会明确提出将加大对“两新一重”的资金支持,也为保险资金投资指明了方向。

1、保险资金及其运用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保险资金主要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其所具有的负债属性及其获得与赔付/给付的时间差,赋予它保值增值以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必要性。

保险资金选择项目进行投资,使资金增值的活动,常被称为保险资金投资或保险资金运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必须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依据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保险资金运用应尽量实现资产和负债在规模、期限等方面的匹配;依据全面风险管理理论,保险资金运用应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稳定原则。

从规模看,目前保险资金余额为20万亿;从期限看,保险资金平均久期为13年。结合风险偏好低、长期配置需求大等特征,保险资金运用应瞄准未来现金流和收益稳定且需要巨额中长期资金的行业。

2、保险资金+“两新一重”建设

“两新一重”中,“两新”是指新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建设、充电桩设施增加等)与新型城镇化(包括县城公共设施发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一重”则包括交通、水利等重大基建工程。

从融资需求看,“两新一重”项目投资规模大、投资规模长,与保险资金的期限和规模相契合。因此,政府重点支持“两新一重”建设将给险资运用带来新的机遇。

从融资效益看,“两新一重”项目是面向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未来型建设,在科技领域的布局将长期创造超额收益,在民生领域的部署也将带来优质稳定回报,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对于长期现金流回报和绝对收益的追求。因此,参与“两新一重”项目也将给保险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提供新的契机。

事实上,此前原保监会早已明确支持保险资金满足重大工程建设融资需求(《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2015)、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 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2017)。故此次银保监会明确要加大对“两新一重”的资金支持,也是在已有部署基础上的创新发展。

此前银保监会还明确要加强政策引导,对符合国家导向的投资项目,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给予政策支持。如为更好发挥债权计划对于疫情严重地区基建的支持作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为支持抗疫的债权计划注册开辟了“绿色通道”。这也将加速激活存量资金,助力保险行业对“两新一重”的资金支持。

3、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作用,为“两新一重”提供“源头活水”

保险资金进行“两新一重”的投资可以有效抵御通货膨胀并得到可观的收益,但我国保险业对于“两新一重”项目投资的经验尚不够成熟,在坚持稳健投资、审慎投资、长期投资的同时过程中,尤需防范投资风险、优化投资策略。

从投资形式看,《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股权等形式。此前,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基于不动产的投资,保险资金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则主要采取了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的形式。而保险资金投资“两新一重”,可采用信用债、非标以及权益市场的一、二级投资等形式,当然在灵活运用的同时亦需稳妥避险。

从投资管理看,一方面保险机构应遵循“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紧跟市场发展变化,在落实偿付能力监管的同时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意识。

概而言之,“两新一重”孕育出的巨额投资需求将为大规模的保险资金提供投资契机,“两新一重”项目所具有的绝对收益特征,又正与保险资金运用的目标相符。且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治理是整个资金运用的核心,因此在控制资金运用风险的基础上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方为保险资金支持“两新一重”建设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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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回答(3):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