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党的地方组织进行换届选举前,一般应向上一级党组织做两次书面请示:第一次是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第二次是关于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第一次请示一般应包括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党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党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代表名额、代表构成指导性比例及分配原则;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及候选人名额;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办法等。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四个月前报中央审批;其他党的地方委员会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两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第二次请示应将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一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上报材料一般有:(1)关于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2)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名册”;(3)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名册”。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名册的说明一般包括人选数量、分布情况、年龄结构、文化结构、专业结构、妇女和少数民族所占比例等方面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