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基本概念

2024-10-29 10: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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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一书的脉络非常清晰:社会学是一门科学,其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释。理解和解释二字代表了它深思熟虑之后的立场,这和迪尔凯姆对社会现象经过科学研究便可确信的态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两位大师的范式中对研究对象的也不同,相对于迪尔凯姆的社会现象,韦伯则将社会行动作为研究对象:“社会的”行动则指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关涉到他人的行为,而且指向其过程的这种行动。韦伯不认为照搬自然科学的逻辑能适用于社会学,这一点从他对如何理解和解释研究对象就可以清楚的看出,在出发点上,韦伯就认为本能不是人类行为的根本动机,包括习惯、情绪和价值规范都会左右人们的行为:一个具体行动的正确因果诠释意味着:行动的外在过程及动机可以被如实地把握,并同时达到对其一切关联的有意义的理解。从韦伯的社会学定义出发,他也一以贯之的把理解分为直接观察的理解和解释性的理解。

韦伯的矛盾在于,一方面,他认为完全的局外人视角则是不太可能的,在社会学研究的方法上我们就应该主动去理解,去思考,甚至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这个过程充满着人文性质和个人性,处理的时候应该辩证的看待问题,因为有的时候,研究者的视角也是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的,同时承认研究者自身价值观念的影响;但是另一方面,韦伯又认为关于理解和解释的方法可以推广和复制,而这又是可以说非常个性化的解读,同时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又仰赖于研究者的自觉放弃前见。在这样的矛盾中,不难发现韦伯既希望对社会行动的正确解释的无限趋近,又希望能够有普适性的知识和原则。作者承认了主观,又尽最大的努力去趋向永远只能无限趋近的客观,这便是大师提出理想类型去解决这两方面张力的原因。

那么,在对行动和意义进行了基本性的明确概括之后,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运用类型概念进行分析、比较、研究,正如作者说:社会学——正如我们时常理所当然地预设着——乃是建立类型概念,并追求经验事实的普遍规律的一门科学。学术上的理念性概念,始终是在意义的层次上依循妥当性观点被建构出来的。为了让这些字眼起码能够有其明确的含义,社会学必须勾勒出每一种结构形态的纯粹类型,而使它们成为一个个尽可能展现完备之意义妥当性的概念性单位。

阅读是对作者的思想的一次近距离观察,在明晰了本书的基本架构后,可以看出作者以政治为志业的倾向非常明显,是欲以社会之学去振导社会之人。而我感触最深的是作者的两个观点:根据我们的经验,只有在“选择”的意义下,斗争实际上才一定会发生;更进一步来说,只有在生物选择的情况下,斗争才是原则上无法排除的。对于我们此处所用的“法律”概念而言,为了其他目的,它可能会被赋予不同的定义。有这么一种随时准备强制处理的执行人员的存在是最为关键的。窃自揣摩,前一句可以看出作者是心怀希望而以学术为志业的,后一句可以看出作者是很面对现实的以政治为志业的。

回答(2):

社会学基本概念是系统地研究社会行为与人类群体的学科,起源于19世纪三四十年代,是从社会哲学演化出来的一门现代学科。社会学是一门具有多重研究方式的学科。社会学主要涉及科学主义实证论的定量方法和人文主义的理解方法,它们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共同发展及完善一套有关人类社会结构及活动的知识体系,并以运用这些知识去寻求或改善社会福利为主要目标。

社会学基本概念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了由微观层级的社会行动(agency)或人际互动,至宏观层级的社会系统或结构,因此社会学通常跟经济学、政治学、人类学、心理学、历史学等学科并列于社会科学领域之下。

社会学基本概念在研究题材上或研究法则上均有相当的广泛性,其传统研究对象包括了社会分层、社会阶级、社会流动、社会宗教、社会法律、越轨行为等,而采取的模式则包括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方法。由于人类活动的所有领域都是由社会结构、个体机构的影响下塑造而成,所以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学进一步扩大其研究重点至其他相关科目,例如医疗、军事或刑事制度、互联网等,甚至是例如科学知识发展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一类的课题。另一方面,社会科学方法(social scientific methods)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在20世纪中叶以来多样化的语言、文化转变也同时产生了更多更具诠释性、哲学性的社会研究模式。

回答(3):

第一,客观性。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来说必须是外在的,即客观的,不能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在社会中,诸如法律、道德、规范、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现象都是独立地客观地存在于个人的意识之外。同时,个人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中也可以看出有一种集体的成分存在,它们构成了社会的集体意识的部分,独立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尽管许多社会事实可以通过社会化过程被个体内化,但个人最初还是面对着作为外部现实的社会事实的。”

第二,强制性。也就是说,社会事实都是对个人产生着约束力量的。社会事实“不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具有一种必须服从的,带有强制性的力量,它们凭着这种力量强加于个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个人逆来顺受或许感觉不到社会强制的压迫,然而那种压迫力却总是客观存在的。正如人们生活在空气中,并不觉得空气的重量,但空气的重量仍然总是存在一样⑤。如果个人的社会化进程顺利,成功将社会的各种约束内化为自身的行为的一部分,内化为自身意识的一部分,那么他就不会感觉到社会事实的强制力;相反,如果个人的要求与社会所引导的倾向发生冲突,他就会马上感觉到强制力的存在,并且一旦违反了,就会受到社会各种各样的惩戒,如逮捕、舆论谴责等等。

第三,普遍性。我认为这里应该明确的是,迪尔剀姆所指的普遍性并不是来自大量个体的事实的总和,而是来自一种集体的属性,集体于此是一个最小且不可分的单位。“社会事实之所以是普遍的,是因为它是集体的······一种现象所以能够成为普遍现象,是因为它具有集体性,也就是说它或多或少是带强制性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普遍的,就能够成为集体性的现象。这好比在一个团体中,团体的力量使每个成员采取相同的行动,这种团体行动能够触及各个成员,是因为它存在于集体之中,所以能触及其中的各个部分;而不能反过来说,因为它存在于各个部分,所以能触及全体。⑥”社会事实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通过对个人的强制来实现自身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

回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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