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菊打官司>>中关于行政法的几个问题.

2024-11-17 01:49:30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1属于行政处罚性质;因为村长打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局有权对这种纠纷进行行政处理,但这种行政处罚行为不是终局性的,所以秋菊可以对这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诉讼。
2有法律拘束力,但不可以由村长带交,要有公安局送达。
3不是的 可以口头向公安机关报案 甚至起诉都可以口头
4可以,可以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法有规定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起诉
5合适 性质复议是到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但可以通过原行政机关提出。
6对,对复议不服,可寻求司法救济。
7有权,委托合法
8这里其实是出现了新的证据,法院可以发回重审 也可撤消原判 作出新判决
9此时村长是犯罪嫌疑人 当然可以拘捕

回答(2):

1行政处罚性质;因为村长打人其实是故意伤害性质,这种行政处罚物终局性,所以秋菊可以诉讼。
2有法律拘束力,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四力”------确定力,公定力,执行力和拘束力。
3口头书面都可以,行政便民原则。
4可以,行政复议,依据对县公安局的处罚不服。
5李公安属于公务员,其实他代表县公安局进行了行政活动,秋菊不得再行要求县公安局复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复议又作出处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6对,对复议不服,可寻求司法救济。
7有权,抱歉委托手续这块片断我记不得了。
8这里是出现了新的证据,法院可以发回重审。“性质变了”指什么?有些情节我记不清了。轻伤害构不成刑事责任,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9治安管理处罚法(那时应该叫条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