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在相关的经济纠纷中。如果债权人一直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催缴欠款,则诉讼时效均为有效期!供参考。
三年。过去的民法通则2年的规定,不再使用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长度为3年
您所说的纠纷属于普通诉讼时效,按照主观标准为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期限为3年(中间可受时效中断、中止的影响),按照客观标准从事件发生之日起最长期限20年(不受时效中断、中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