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是如何确定自书遗嘱的有效性的?

2024-11-27 12: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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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自书遗嘱作为我国《继承法》中的一种特殊的遗嘱形式,需要具备如下条件: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回答(2):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自书遗嘱法律条文规定很简单明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具体执行面临二种情况,可能会颇费周折。是否属于法律漏洞?需要探讨。

第一种情况,写自书遗嘱人去世之后,该“自书遗嘱”如何被证明确属立遗嘱人亲笔所为,而且是在头脑清醒并自愿条件下写的?理论上讲,可以找出立遗嘱人生前写过的其他书面文件如书信,档案中的个人笔迹等等。而实际上,并不是每个中国公民都有条件实现这种做法。最好的做法是寻求一种有效途径在立遗嘱人健在情况下做一个身份见证。我国目前的公证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受理这类案例,往往不是针对身份概念上的公证或见证,而是针对遗产(标的),根据遗产价值来收取费用,往往价格不菲(至少以数千元、万元计)。身份见证是否可归入户籍系统的机构来担当?不收费,少收费,作为一项为人民服务的民生工作来对待,尚需拭目以待。

第二种情况,出现假自书遗嘱,或在产权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下,“被”立自书遗嘱。同样需要有一个如何鉴别、防止发生上述情况出现的技术性措施。

总之,法律本身应该不断完善的,社会服务也是确保法律功能得以普遍实现的必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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