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买卖的二手房。
第一种,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第二种,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第三种,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第四种,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第五种,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第六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第七种,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第八种,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第九种,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第十种,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第十一种,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