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一种,属于经济法范畴,属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一部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比行政法规的效力高,所以不属于行政法规。劳动法和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都隶属于民法,都是民法的一部分。
2、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双方之间的关系兼有平等性和不平等性;经济法主体范围广泛,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
(3)是实现经济自由和发展的保障;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对等,具有层级性,又是保障经济秩序和稳定的需要;经济法主体角色的变动性,则充分体现了经济生活对各种经济主体之间和谐互动的一种需要。
(4)两者的原则不相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和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等;经济法的原则主要有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等。
扩展资料
经济法的特点: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2、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3、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4、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5、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劳动法》既不属于经济法,也不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一部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比行政法规的效力高,所以不属于行政法规。劳动法和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都隶属于民法,都是民法的一部分。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双方之间的关系兼有平等性和不平等性;经济法主体范围广泛,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是实现经济自由和发展的保障;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对等,具有层级性,又是保障经济秩序和稳定的需要;经济法主体角色的变动性,则充分体现了经济生活对各种经济主体之间和谐互动的一种需要。
(3)两者的原则不相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和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等;经济法的原则主要有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等。
你所说的《劳动法》如果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文件的话,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所谓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通过的规范文件,一般以“条例”为主要名称。所以它肯定不是行政法规。
所谓经济法,法学界的有的把它看作一个法律部门,有的把它看作一个专题,我国的立法体系中也把它作为一个部门,过去也有把劳动法放入经济法的,但现在一般把它归入社会法。
不知道楼主是在哪里看到的这个问题,一般不会这么问的。
属于经济法范畴,属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是一种干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不属于经济法范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 劳动法属于法律所以不可能属于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