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两倍”工资赔偿主要有两种情形:(一)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此种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笔者在此建议劳动者,因为没有书面的约定,劳动者一定要保留好工资发放的记录和凭证,防止因为没有书面的凭证和证据导致的工资数额无法确定的问题;(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规定主要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你08年与公司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2011年6月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再与你续签。
2、由于你正处在哺乳期间,公司需将与你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2011年8月甚至12月底)。但如果你与公司签订的是终止日期为2012年12月的劳动合同,则不能视为是将原劳动合同顺延,而应视为续签的第二次劳动合同,所以,如果2012年2月公司要求你离职,则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3、如果按照你咨询的“是否在11年的后面一张合同就应该是无定期合同”分析,你上述提到的“只同意和我签到2012年12月”中的2012年12月,是否是2011年12月之误?因为只有这个时间段,才可能出现你“2012年2月公司要求我离职”的情况。
4、若上述分析成立,那么,应于2011年终止的合同,不属于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而仅仅是按规定进行的原劳动合同顺延,你也就无权要求公司与你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5、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做法,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情况,应向你支付4.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08.01.01—2012.02)。
6、原劳动合同终止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你仍在继续工作,双方形成新的劳动关系,应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