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扩展资料: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按照我国《建筑法》规定不可以是同一家,双反职权不同,开发商主要是统筹规划及监管,施工方主要负责实际施工。
房地产开发商是甲方,也是工程的出资方。承建商是乙方,承建商就是施工方,但是有些承建商也会把工程再转包,接工程的单位就是施工方。
房地产开发商主要负责房地产的整体规划,设计监督、工程监督、整体进度的督促。
承建方主要负责房地产的设计方案、施工情况的进度,工程的整体施工。
施工方负责建设房子,负责生产安全、配合工程进度。
不可以
国家的建筑法律法规禁止这一点的
但是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有的开放商 会以一些亲戚或者朋友的名义成立注资施工单位,一有工程就让自己注资成立的的公司来竞标 在找一些单位的来做一些陪标方案 。
不可以
国家的建筑法律法规禁止这一点的
但是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有的开放商 会以一些亲戚或者朋友的名义成立注资施工单位,一有工程就让自己注资成立的的公司来竞标 在找一些单位的来做一些陪标方案 。然后让自己的注资的施工单位中标。
但是总归是见不得阳光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