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未正规成立业委会,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聘请的,现在物业公司找不到人,请问开发商有责任吗?

2024-11-23 09: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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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模宽哗务企业的权利属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决定权(只有执行权)。
你们小区如果不满开发商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做出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旦行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巧态合同终止。

回答(2):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起诉要求其履行。开发商原则上是没有责任稿御的,好蚂因为物业服务管友敬埋理的相对方是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