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

2024-11-30 09:53:17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有关问题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安监部门可以适用《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监部门可以适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予以处罚。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回答(2):

安监部门是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所在地,监管大安全,安全生产法的主要执行者就是安监部门啊,安全生产法对于安监局,就像水土保持法对于水保部门这种性质差不多,只是安全生产法也适用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但适用最多的肯定是安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