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正当防卫的要点有几项,你说的较简单,因而无法给出明确结论,仅作个基本判断:
1、把刀抢过来,然后砍他,这个不是正当防卫,而是事后防卫;
2、他打我,如果只是徒手,你却直接用砖头打脑袋,显然是防卫过当;
其实,如果你的提问结合一下,即他用刀砍你时,你用砖头拍他,他死了,是正当防卫。
一、什么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是假想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否则,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如你所述的例子中,刀子已经抢过来了,此时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你再砍人,就是事后防卫了。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主观上是为了犯罪,当然不是正当防卫。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又用重物将甲打死。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须注意,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你举例中,提到有人想打你,如果对方的举动不危及你的生命,你却直接用砖头把人家拍死了,这显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而不是正当防卫。
限度把握:
1.不法侵害的强度。2、不法侵害的缓急。3.不法侵害的权益。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只要打不死就算正当防卫打死了防卫过当如果歹徒没有威胁之后你把他打死了是蓄意伤人
不算正当防为。那是防为过失、应该是。刑事责任
是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