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订“忠诚协议”有效吗

2024-11-22 19: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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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相互间的忠实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的约定。协议书中常常约定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配偶的婚外情,则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目前,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尚存在争议。主张无效的一方认为:第一,夫妻忠诚义务只是道德上的要求,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第二,《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过错方赔偿情形并不包括一般的婚外情;第三,“忠诚协议”不属于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主张有效的一方认为:第一“忠诚协议”属于契约,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森基忠诚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第二,《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诚协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第三,“忠诚协议”是一种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做的书面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春中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此森谨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回答(2):

  约定“精神损害赔偿”合法
  案例:周安梅于2009年初认识了刘栋,同年两人结婚。婚后,周安梅与刘栋签订一份协议:夫妻二人婚后互敬互爱,若一方出现婚外情,将给予对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2012年,周安梅发现刘栋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女性,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周安梅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刘栋支付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刘栋不同意,他认为精神是无形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
  说法: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精神损害是可以用财产形式来补偿的。因此,夫妻约定违背忠诚方向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法有效的。
  约定“净身出户”有效
  案例:村民小钟是一个养殖能手,经过几年的努力,手里存了十几万元,但由于长相欠佳,一直没能找到合适的对象。2009年,经亲戚介绍,他和邻乡姑娘小雨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小钟担心小雨不愿和自己长久过日子,就和小雨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彼此忠诚对待,如一方出现道德品质问题,将净身出户”。2011年,小钟从邻居那里得知妻子小雨和她一个小学同学关系甚是密切,遂提出离婚,并要求小雨净身出户。小雨同意离婚,但她认为“净身出户”对自己不公平,要求分割财产。
  说法:忠诚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是否有效,一直以来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话题,有人认为婚姻法中“夫妻应当忠诚”只是一种价值观念,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只能用道德来约束。但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事先对财产和损害赔偿的约定,通过夫妻忠诚协议,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能够得到财产上的补偿,从而实现自我保护,减少离婚时财产分割方面的争议。本案中,小钟和小雨签订的忠诚协议是他们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是有效的。
  约定“不准离婚”违法
  案例:农村姑娘王琦高中毕业后进城务工,认识了老乡徐浩,两人谈起恋爱。2010年,两人回到家乡举办了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为了维护婚姻的长久,双方还在家人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夫妻二人对彼此忠贞不二,永不背弃对方,将来无论出现何种状况,都不准离婚。2011年年底,徐浩认识了一个女网友小雪,二人感情迅速升温,徐浩便向王琦提出离婚。王琦听了很生气,拿出当初签订的协议说这辈子徐浩都休想离婚。
  说法:王琦和徐浩的协议约定“不准离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属无效条款。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不能被剥夺,因此,王琦仅以双方“不准离婚”的忠诚协议为由来保全自己的婚姻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约定“放弃抚养权”无效
  案例:赵海洋和妻子原本有一个幸福家庭,女儿乐乐聪明可爱,但自从妻子参加同学聚会后就变了,后来赵海洋才知道妻子遇到了初恋情人,二人有心“再续前缘”。赵海洋知道妻子很爱孩子,为保全婚姻,就与妻子约定:夫妻双方共同爱护家庭,对对方忠诚,如果背叛婚姻,就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说法:用孩子的抚养权拴住对方,这是很多人为维持家庭的完整时首先想到的方法,但是这个做法是不对的,森山也是不明智的,也不会获得法律的支持。孩子的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法定人身权利,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首春链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者孙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协议约定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是无效的,同样,对孩子的探望权也不能通过约定加以剥夺或限制。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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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签对了才有效,为什么这样说?请颤没听灶唤家理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禹辉的详细回答。隐洞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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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梁逗议有效旅渣郑吗?拆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