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包括“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06年至2010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范围内确定。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两部分组成:(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即个人缴费部分。(2)个人缴费的利息金额即利息部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政策规定每年计算一次利息。用于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的利率就称为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欠缴养老保险费对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很大影响:凡单位、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不能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论何种原因,均视为欠缴。单位、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欠缴养老保险费,可以导致欠缴期间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金额为零,同时不计算欠缴期间的缴费年限。而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累计缴费年限是达到退休年龄时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基础数据之一,因此欠缴养老保险费将因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受到影响而不同程度地终身影响职工的养老待遇。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或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随同转移。职工在职期间或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的继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