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即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其中,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20万元现金)
扩展资料: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1、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20万元人民币。
2、国内旅行社,交纳2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旅行社
办理国内旅行社的基本要求和条件,欢迎关注,点赞,业务办理请私信,国际旅行社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1、国内资质满两年可以申请国际旅行社 2、须有3名导游(本公司可以提供) 3、国际注册资金150万(认缴) 4、存入质保金140万(两年没有投诉可以取出一半质保金) 5、旅行社需要有实际经营地址和办公设施 出境旅行社介绍: 1、国际旅行社转让流程并非一个单纯的变更环节,从旅行社的选定,到完成法人、营业执照的更换、项目的迁转都是消耗时间的过程。以经营范围来界定,分为有含入境许可证的和含出境许可证的国际旅行社,入境许可证由地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出境许可证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2、确定了国际旅行社收购标的后,首先,需要申请股权转让,由转让方和收购方共同签署,协议内容中需要包含转让股权百分比、资产托管等内容,协议生效后,可以预约工商部的变更业务,申请营业执照、股权、法人等内容的变更,时间为7-10天左右 3、国地税务迁转。国际旅行社转让流程中,要求在原税务所专管员处办理迁移书,和国际旅行社需要报道的新地点进行申请,新的地税局出具证明后,可以到国税局申请迁转手续,迁转的周期根据预约的时间来定 4、经营许可证变更,入境许可证变更时间和出境许可证变更流程不同,办理入境游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时间在7-10天左右。最后一步就是申请银行基本户的变更,一般户需要在拿到开户许可之后才可以进行变更
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办理的条件有: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2、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需持有导游证;
3、有不少于30万的注册资金;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