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维护市场秩.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法律,它们通过对对经营者加经监督管理,制裁侵犯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过到恢复正常市场秩序的目的.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互配合缺一不可。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联系
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使得调整这些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导致此法与彼法交叉。《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关系十分突出地反映了这个特点。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加强对其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产品质量法》就是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产品质量法》制定在先,在《消费者保护法》未出台之前,它实际担负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消法》制定后,它的制定也充分考虑到与《产品质量法》的衔接;这次修改产品质量法,也充分的借鉴《消法》确立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如根据消法的规定,扩大了因产品存在的缺陷 造成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二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有着级为密切的联系。具体说,二者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产品质量法》与《消法》在调整对像和适用范围有重合,二者都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因生活资料资料而发生的民事关系,也调整政府部门与经营者因生活资料的质量而发生的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第二《产品质量法》与《消法》在内容上相互补充,相互配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产品质量法》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及义务,作了较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也适用经营者向消费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时应当存在的义务。因此,《消法》对经营者的义务没有用面面具到的规定,只对其它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对于其它法律有规定的内容未作重复的规定,只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报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是、在民责任的承担上,《产品质量法》对于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责任作了全面的规定,包括责任种类、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形式、损害赔偿范围、诉讼时效、争议的解决途径等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的许多内容,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发生争议时同样适用。因此,《消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以下九种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之外,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九种情形是:商品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在采用的商品标准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是在行政责任的承担上,《消法》与《产品质量法》和其它法律的关系的处理上,也如上作了规定;经营者对于其列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这是优先适用的意思。只有在有关这些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未作规定的,才依照该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是从保障消费者权益角度,规定销售商、生产商的责任;产品质量法是从管理生产者产品质量角度规定生产者质量责任(包括对消费者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政府规范市场竞争关系,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角度,规定市场主体(生产、销售商)不得从事扰乱市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