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开公司就业证需要什么手续

2024-11-07 11: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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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确认本人是否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一)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目前已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

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终止其就业。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扩展资料: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 (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条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回答(2):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他们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行为。
外国人就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 8 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除经文化部批准《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外,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
三、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证,经批准并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该外国人凭该《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到中国驻外国的使、领馆申请Z字(职业)签证。
外国人应在入境后1 5 日内持就业许可证书和职业签证向劳动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3 0 日内持《外国人就业证》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回答(3):

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一般普通职位的可以申请1年的居留许可(工作签证),如果他本人在中国注册公司做法人的话可以申请2年的居留许可,每次提前一个月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延期在华签证,如果老外不怎么出差的话可以一直在国内住着。

新办工作签证全套程序如下(普通职位)
1.外国人就业许可(北京市劳动局-需满足老外有本科学士学位以上的学历证书以及执照2年以上的国外工作经验)
2.外国人来华工作邀请函(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即《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外国人凭借一二两步所取得的证件去签证申请国家大使馆申请来华Z签证(入境后可以停留30天),入境后办理以下两步

3.外国人就业证(北京市劳动局申请外国人从国外入境后需要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原件带回)
4.外国人居留许可(北京市出入境管理局申请通常的都是1年的期限,到期之前一个月到相关部门做延期)

如果外国人是公司法人的话,办理工作签证的程序如下:
1.外国人就业证(对学历经验要求都不严格)
2.2年的居留许可(法人申请签证期间不需出境)
当然如果您在北京的话,我们也可以为您的朋友代为办理,省去您不少时间和精力,欢迎来询及合作!

回答(4):

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依据中国公司法,和中国人一样,没太大区别。 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大致流程可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1、进行准备。外国公司到我国开办分支机构首先要进行可行性论证。要了解中国的经营环境、法律政策环境,进行技术的、财务的、人事的分析,选择经营项目和经营场所,做好必要的进入准备工作。
2、申请批准。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这里所说“中国主管机关”主要是指我国政府有关外资的管理机关。如果是经营特种行业的业务,主管机关则是指特种行业的管理机关。如外国金融企业来我国开办分支机构,则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3、审批。主管机关受理外国公司申请后,应对其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事项、文件从速逐一进行审核。凡设立符合国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
4、登记发照。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被批准后,向我国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之日。
5、公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回答者: liying19840611 - 四级 2009-12-11 08:18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项目,要经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外资企业无此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合同、章程的审批三个步骤方才完成。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其他必要文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申请下一步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应
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合营中方基本情况,包括中方合营单位名称,生产经营概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合营目的,要着重说明出口创汇、引进技术等必要性和可能性。

3.合营外方基本情况,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范围和规模,要着重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产品的国内外需求和生产情况,以及产品的主要销售地区。
5.投资总额,指合营项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之总和。

6.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包括合营各方投资的比例和资金构成的比例。

7.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主要说明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以及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8.主要原材料、水、电、气运输等需要量和来源。

9.人员的数量、构成和来源。

10.经济效益,并着重说明外汇收支的安排。

合营中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外,还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及特点向审批机
关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各方的合作意向书;

2.外商资信情况调查表;

3.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项目各方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共同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批。生产性项目的
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基本概况。

(1)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2)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3)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包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4)合营期限和合营各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

2.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预测,以及国内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3.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

4.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配的安排)。

6.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数、构成、来源及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7.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

8.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9.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10.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11.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

项目各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述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各方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预测报告;

4.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需原材料、资金的安排意见;

5.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合同、章程的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合营各方便开始签订合同,制定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

(四)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1.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

12.违反合同的责任;

13.解决合营各方之间的方式和程序;

14.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合营企业的章程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划,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解散和清算;

9.章程修改的程序。

(六)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批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八)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的最后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祝你好运,希望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