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物权法问题

2024-11-22 12:38:06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我对这道题目的理解思路。
  一、如何确定最高额抵押合同:
  1、先给你最高额抵押的定义,看着定义分析就容易多了: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的特点:
  (1)、最直观的,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的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结合本题,02年1月1日至04年1月1日三次借款。
  (2)、其次,未来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数额、次数和类型是不特定的,是没有计划的。
  结合本题,自2002 年1 月2 日至2004 年1 月1 日期间,该楼房抵押。特别是
  “发生的借款都以”这几个字表达了最高额抵押的第(2)个特点。
  (3)双方约定了最高限额。本题,2000万的房屋。(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法律上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所以是否约定最高限额,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4)、债权发生的原因。本题中也有明确的指出:借款。
  综上所述,所以可以确定本案例中,A支行与B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如果是应试,可以这样考虑:
  (一)、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确定,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不确定。
  (二)、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二、法律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为何B项正确?

  选项BC我认为是考查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债权确定以后法律效力和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问题。

  选项D:B 有权拒绝在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上签字,签字不签字都可以,债权人只负有通知义务,只要通知了,就可以了。

回答(2):

1、《担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
2、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在决算之前,因其具有不特定性,所以不能转让,但在决算后,债权得以确定,即转化为普通抵押债权,依法可以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回答(3):

(答案为CD) 你上面是AB 下面说答案AB?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