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
死亡的医学概念 个体的死亡是一个过程。在人类通常可以心脏或大脑停止功能活动,作为个体生命不可逆地走向死亡的标志。但是,此时身体其余的器官、组织还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存活。如心搏停止后,呼吸道上皮细胞还能继续其纤毛运动;有些细胞可以继续存活达 120小时之久。在此期间器官和组织(如肾脏、胰岛等)移植到别的个体上还可以继续存活。这就为医学上器官、组织的异体移植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向医学和法律上提出了一个如何判断人的死亡的问题。
临床死亡和生物学死亡 人的死亡必先引起呼吸和血液循环的停止。因此,可以将死亡分为两个阶段:即临床死亡(或称相对死亡)和这以后的生物学死亡(或称真死亡)。在临床死亡阶段,呼吸和心脏活动虽已停止,但组织细胞还没有停止生命活动,有时可以采用积极的急救方法,恢复机体的基本生命功能,即所谓的“起死回生”。根据国外文献记载,人临床死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7分钟,但在中国,已有数例临床死亡长达数十分钟的病人被抢救成功的报道。生物学死亡则指组织和细胞的生命活动已发生不可逆地终止,一般出现在个体细胞大量死去之时。
60年代以来,由于器官移植在临床上成功地得到日益广泛应用,常常需要从死者身上取下有关器官供移植使用。因此,真正的死亡究竟在什么时刻发生,在临床实践上便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死亡的临床判断标志 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习惯以心跳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志。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打破了这种传统的观念。目前使心搏停止的病人复苏,已不是罕见的例子,而对大脑死亡的病人,至今仍束手无策。因此,从60年代末期以来,医学界就有人主张不以心搏和呼吸停止作为临床死亡的标志,而采用脑死亡作为生死的分界。其具体的征象是全身昏迷,反射消失,脑电图显示平波。
死亡的法律判断标志 西方社会十分重视死亡的法律判断。因为,器官移植需要确保器官的存活程度,同时又要确证该器官是从已经死亡的病人体内取得的。此外,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上,有时需要确定一对配偶死亡的孰先孰后,这对财产继承,保险或亲属的权益都有重要关系。所以,从法律上确定判断死亡的标志就十分必要了。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以“脑死亡”作为判断标准的国家。1968年哈佛医学院一个专门委员会第一次对脑死亡作了详细描述;1980年美国又制定了“统一的死亡确定法案”,从法律上把判断死亡的标准确定下来。除美国外,英、法、芬、意、澳等10余国也相继立法,承认脑死亡是宣布死亡的依据。
脑死亡。现代医学认为,代表人体生命的首要生理特征为呼吸功能,而主宰呼吸功能的中枢神经区域位于脑干。因此推荐将脑干死亡作为达到死亡临界点的标准
呼吸停止了,可以靠呼吸机来维持;心脏停止了,还有起搏器。但脑死亡了不可恢复,它是大脑脑干的客观死亡。心脏可以继续跳动,呼吸可以维持,脑死亡是真正的死亡。国内外资料显示,没有一个诊断为脑死亡的患者能活过一个星期
植物人脑神经存在,可以吃东西,可以吞咽,呼吸心跳都正常,如果没有自主呼吸就是脑死亡。”
我国目前无《脑死亡法》、无《器官移植法》、无《器官捐献法》和无《亲属或体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统称‘四无’状态
第一、在我国以“呼吸、心脏、脉搏均告停止且瞳孔放大为自然人自然死亡的标准”;
第二、如果是在医院死亡的,应当以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三、如果当事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应当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脑死亡,主要依据是生命体征消失和瞳孔散大,经抢救三十分钟无法转复者。
主要是脑死亡!
脑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