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于7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
自2022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1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22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2022年7月至办理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同级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法律分析:一般每年6-7月份,全国各地可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限额。 7月1日起,202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5%。 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