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

2024-11-23 15: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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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的权利,直观地体现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间接地影响到第三人。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直接体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会间接涉及到物,但也有可能出现根本不涉及物的情况。这种客体方面的差异最终决定了物权和债权在性质和效力方面的其他差异。
2.支配权与请求权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物权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来实现。
作为请求权,债权在这一点上与其具有显著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这由此也让我们直观地感受到,物权的效力要高于债权,同时我们也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债权需要担保,而且通常都会选择物权作为担保方式。
3.绝对权与相对权
物权是绝对权,这意味着物权的义务主体通常是不特定的,即除权利人以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干涉物权人的义务。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一个或几个人,债权人只能针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既然物权是绝对权,这也意味着物权通常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具有相对效力。
4.排他性与兼容性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容许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例如,一间房屋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一块耕地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共有关系上,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但有些物权是可以并存的,如担保物权中,一物之上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而债权的兼容性则意味着一个物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物权的排他性实际上是为了满足物权支配性的需要,如果一个物归属于几个人所有的话,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对物进行充分地、自由地使用和处分。但是一个物上存在几个债权时,问题并不突出,因为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愿。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在一房二卖的法律关系中,两个合同可以同时有效,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归属于三个民事主体中的一个,而这又取决于出卖人(债务人)的履行意愿。
5.优先性与平等性
物权具有优先性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1)物权优于债权,这主要是指在企业破产时,有物权担保的债权要优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2)在各个物权之间也存在优先的次序关系,如登记在先的抵押权要优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数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的不同债权之间是不存在优先次序的,即使是产生在先的债权也不能优于产生在后的债权。如甲与乙5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第二天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时乙的债权并不优于丙的债权,二者没有优劣之分。
6.无期性与期限性
物权人的物权不受制于时间的限制,可以一直享有下去,当然这仅仅是针对所有权而言的,对于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有期限的。而债权通常是有期限的,如我们的《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
7.法定性与任意性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如我们无法创设不动产质押的物权类型,也无法约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而只能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范围内行使抵押权。而债权则具有任意性,就合同而言,是否签订合同,与谁签订合同,以及签订什么样内容的合同完全由民事主体自由决定。相反,债权具有任意性,不仅债的类型可以任意设定(比如大量的无名合同),债的内容也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的范围内任意设定。
8.公示性与隐秘性
物权公示的方式,从公示的成本和可识别性的角度,法律一般要求动产采取占有的方式,不动产采取登记的方式。这些方式的目的都是让外部的第三人可以知晓物权的权利状况。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相反,债权由于效力具有相对性,与第三人无关,所以债的发生与内容都不需要让第三人知晓;不仅如此,第三人也无权利知晓。比如合同之债对于当事人双方而言往往构成核心的商业秘密,如果第三人通过不当手段知晓的或者不法利用,还可能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物权与债权除了有上述的区别以外,还会发生以下的联系:
1.二者都共同属于财产权,与人身权相对应。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债权和物权被侵害通常都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除非物是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
2.二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债权通常是物权的变动原因,我们通过债权来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所以,债权通常是物权变动的媒介和手段;而物权是债权变化的结果和目的。这也让我们清楚了,物权变动最主要的原因是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即基于债权的变动,如赠与、买卖和互易。所以,我们讨论物权变动时,一般都会牵涉债权(合同),如讨论抵押权时,通常都会涉及到抵押合同。

回答(2):

1、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而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
  2、设定的方式不同。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依自己的自由意思,任意设定债权。而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也不许变更物权的内容。
  3、权利的性质不同。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回答(3):

物权、债权都是一种民事权利,基本的财产形式,反映经济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当中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回答(4):

如果你和对方签订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合同的效力如何?你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吗?一起来学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