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职责,没有权力的部门 (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拟定或参与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全市法律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 (三)指导管理全市律师机构、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公证员及公证业务活动。 (四)指导管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和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市场;指导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五)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管理司法鉴定机构,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工作;负责仲裁登记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和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负责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市法学教育工作;负责对全市司法行政干警和司法助理员的岗位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全市的国家司法考试。 (八)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局机关的人事工作,协助各乡镇办管理司法所领导干部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劳教人员和劳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