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反法律设定的消防义务或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消防法》专章规定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及应受处罚类型,主要有以下9类:
(1)建设工程及公众聚集场所程序类
①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消防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及一些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核,目的是在建筑设计中采取各种消防技术措施,保证此类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严把消防设计源头关,消除先天性火灾隐患。此类建设工程未依法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根据《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1项,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②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除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把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对报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取一部分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及时改正不合格的消防设计,不需要进行处罚。但是对经抽查不合格仍不停止施工,不进行整改,无视消防安全的行为,应依据《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2项,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③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消防法》第13条规定,对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验收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得以落实,保证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根据《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④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对于报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发现消防施工不合格的,应先通知建设单位停用,对拒不停止使用的,依据《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⑤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和营业。公众聚集场所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人员众多,一旦发生火灾,易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所以《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5项,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⑥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根据《消防法》第10条、第12条、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建设单位均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将验收结果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依法进行备案的,依据《消防法》第58条第2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类
①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与施工。消防技术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任何单位及人员都不得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单位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