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2024-11-02 18: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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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其中“第一种形态”是基础,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筑牢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关系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深入理解第一形态的重要意义和内涵,客观分析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并在实践中加以解决,将第一种形态这个基础性形态更好地落实到位,是当前各级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亟待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基层;监督;第一种形态
一、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内涵
监督执纪“第一种常态”即“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传承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一是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基本要求就是全体党员要勇于自我批评、自我监督。让党员自我强化党员身份意识和纪律意识,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自觉远离纪律和规矩的“红线”。
二是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强化了组织责任。要求党组织及时发现党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适时开展提醒教育,查找问题症结,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小病不治,拖下去就有可能成为大病;小错不纠正,发展下去就有可能铸成大错。”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不仅能可以挽救更多的党员干部,也能避免对党的事业造成损失。

回答(2):

“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对症下药,坚持做到无病常防、初病早治、有病快治、重病严治,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既不养痈为患,也不一棍子打死,立起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道防线,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
“四种形态”的提出绝不意味着放缓反腐节奏,而是更加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思路理念。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绝不是要对严重违纪行为轻处分,更不是把涉嫌违法问题当做违纪行为来处理,而是强调违纪行为无论情节多么轻微,都要露头就打、违纪则咎、寸步不让。这是从操作层面对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这一执纪理念的深化细化,是落实反腐败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举措,更加彰显了我们党强力惩腐肃贪、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政治态度和坚强决心。
管党治党重在全面从严,监督执纪贵在抓早抓小。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首要的是转变监督执纪理念,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查处”的惯性思维,纠正“以大案论英雄、忽视日常监督执纪”的错误倾向,切实从只注重“盯违法犯罪”转到也注重“盯违纪违规”上来。重要的是创新监督执纪方式,坚持关口前移,从小事小节小错抓起严起,对党员干部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性谈话函询、常态化明查暗访等方式咬耳扯袖、提醒告诫,让党员干部不犯错或少犯错。关键的是提高监督执纪刚性,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坚持快查快结,既突出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挖“烂树”、治“病树”,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又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让戒尺高悬、警钟长鸣,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根本的是强化监督执纪责任,加大追究问责力度,建立责任清单,完善问责机制,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对典型案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始终保持真抓严惩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