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九级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九级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2024-11-17 16: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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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医疗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必然产生的治疗费用。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20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误工费:本人日工资×误工天数
  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每日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人数
  其中,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确定金额×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需要抚养的年数×需要抚养的人数×10%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回答(2):

骨折伤可构成9级伤残的,常见的如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8肋以上骨折、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具体标准可见《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伤残的等级具体需由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鉴定后记载于鉴定意见书中。

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被鉴定为伤残9级,那么意味着除了一般性性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如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外,还可主张伤残赔偿。伤残赔偿直 接相关的赔偿项目如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此外,构成伤残的,一般都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伤残鉴定需要注意如下一些内容:

1、鉴定时间:伤残鉴定的时间依据《评定》的规定为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一般表现在出院后不再需要进行二次治疗。备注:内固定后后期取出内固定的不算二次治疗。

2、鉴定机构:伤残鉴定的机构通常为具有法医临床医学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这些机构享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资质,拥有这方面的鉴定人员。伤者可自行委托鉴定,也可在诉讼后申请法院委托。

3、诉讼索赔:伤残赔偿案件通常通过诉讼索赔,如果不诉讼与对方协商一样可以拿到相对的赔偿款,也可协商处理。

回答(3):

你好,大律师网相关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依据:
一、医疗费:
按实际支出计算。法院一般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据实计算。
整容植皮费可列入医疗费范畴。
二、后续治疗费用(取内固定费、康复治疗费等):
一般参照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结论确定的费用确定。特殊情况的,按实际发生时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省内100元每天。(交警队调解计算此项按12元每天是错误理解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
四、营养费:(交警队调解一般不计算此项)
参照医院的医疗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出院医嘱意见确定或者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一般为五百至一千元不等。没有注明加强营养的,法院一般判决五百元一个级别。
五、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或雇工的,参照长沙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每天70元、80元、90元、100元左右(事实上,医院的护工收费标准是远高于法院判决的标准的,当事人如果请护工这个护理费120元到150元每天计算一般是难得获得法院足额的判决赔偿的)。
六、残疾赔偿金:(交警队直接以受害者的户口性质来计算,法院诉讼判决的一般结合受害者是否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等情况可按城镇标准来具体计算残疾赔偿金)
农村居民标准:10060元×20%×20=40240元
城镇居民标准:26570元×20%×20=106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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