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投标保证金退还相关法律规定

2024-11-17 07: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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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补充问题:为保证结论的正确性,再问你几个问题。

“按照规定时间供货”是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吗?书面合同没有签,你供什么货,难道招标文件要求先供货再签合同?还是说,你的意思是想说,你们中标后才发现你们公司最终达不到招标文件提出的关于供货时间的要求(而不是没有实际供货,因为合同还没签呢),于是主动放弃投标?现在可以肯定的是,你的事情跟履约保证金没有关系,既然弃标了,就要分析到底是你的原因弃的标,还是对方原因弃的标,初步感觉应该跟你们没关系,都发了中标通知书了,招标人有义务跟你们签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签合同,怎么可以要求你们弃标呢?道理很简单,如果他觉得你们不符合中标条件,应该撤销中标结果,而不是要求你们弃标,如果他觉得你们符合中标条件,就应该签合同,不允许提这种实质性变更招标文件的额外要求的,你完全可以不理他,为什么要弃标?没签合同,你没有供货义务,怕他什么,而且,不管有没有供货义务,供不供货始终是履约问题不是投标问题,结论就是,只要你符合中标条件,并且不是由于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弃标不想干了,投标保证金功能完成,理应归还。

以下信息供参考,欢迎讨论。

首先:“人民满意公务员”,你混淆了两个概念,楼主说的是投标保证金,不是履约保证金,不一样的,投标保证金是对投标人要按照中标结果订立合同的保证,保的是投标人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放弃投标,道理很简单,交投标保证金时还没有约,履什么约?履约保证金保的才是投标人,其实已经是中标后的合同订约人履行合同的问题。“毒水之源”,政府采购行为在中国法律项下是民事行为,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是不能由政府规章规定的,理由很简单,在政府采购中,政府和投标方是平等主体,既然是平等主体,凭什么我能不能把钱拿回来要听你的规定。

其次:关于投标保证金是什么,目前确实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目前的通行的观点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确保你继续参加招投标并按照中标结果订立合同的担保。但是,必须注意,这里说参照,是因为,投标保证金毕竟不是定金,只有单向的担保功能,不存在双倍返还的问题。参照的是这一条(也就是“订约定金”)规定中关于“对订约进行的担保而交付的金钱之后如何处理”的精神。

最后:结论便是,投标保证金是对订约的担保,合同一旦成立,投标保证金的功能已经完成,理应返还。当然前提是,你要注意一下,合同中有没有投标保证金在合同订立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条款,如果是这样的话,这里的关系是很简单的,不要什么法律依据,你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收保证金,天经地义,这跟别人没有关系。但是,如果没有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根本没有履约保证金的约定,那么,已经完成使命的投标保证金理应退还。

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我说“理应退还”的意思只是说“对方产生了一个应当向你支付一笔金钱(也就是退钱)的义务”,然而,你要看一下,你是否要赔偿对方的损失,比如违约金什么的,如果要的话,“你也产生了一个应当向对方支付一笔金钱的义务”,那么双方互负债务,对方有权进行抵消,结算差额,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的第九十九条。这样一来,结果还是拿不到钱。

我只是从一个中立的角度客观地帮你分析现在的状况,两句话概括就是,保证金是要还的,违约责任是要担的。

回答(2):

第一:“招标单位要求你在规定时间内供货”,这个时间如果已经写进了你们签订的合同,那么就是有效的。你没有按合同时间供货,很显然要赔偿的.
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在第一中标人弃标后,招标必须重新进行招标,然后,重新招标后所签订
的合同可以与第一的合同不一致。
所以你说人家没按时间交货,你怎么知道人家签订的合同里规定是什么时
间呢?万一和你合同里写的时间不一样呢?
第三:两次招标已近分属不同的招标程序了,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人家第
二次招标和你没关系,除非你也参加了第二次招标。

回答(3):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b)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根据你的描述,中标后,只是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供货人物,个人认为你并不属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也没有出现以上可以没收保证金的情况.所以个人觉得是应该退还给你的。
这两部法律规定的都不是很详细具体,这就给实际运用和管理中带来不少麻烦。建议请个在这方面比较专业的律师吧,因为这个纠纷很专业,一般法科出身的律师是很少接触者两部法律。
供你参考。

根本就没签订合同,何谈适用合同法?
退还保证金的程序一般是个人提出申请,然后由招标方根据招标意向书和本地政府招投标办法予以办理。

回答(4):

投标保证金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根据标的属性不同各自有上限限制,如施工项目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所以不能单凭百分之二的上限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担保,不应向招标局提交。另外招标人在依法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该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只听说过履约保证金,没听过信用担保金。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不涉及其他投标人。所谓的信用担保金,一定程度上对资金不充裕的企业或微小型企业投标产生了一定的负担,属于限制了竞争,也属于排斥或限制了一部分投标人,因此该作法有违招标投标相关法规的规定。
个人意见供参考。

回答(5):

招标文件规定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内供货,你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即便按照最低评价法,你依然属于排除成交行列之外,所以你可以申请退还保证金,不需要规定哪条,只适用政府采购法,未中标企业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